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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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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合同法中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未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在司法實踐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需要對雙方的主體身份和法律責任進行認定,對於分公司由於沒有設定法人的,那麼是無法承擔簽訂合同所帶來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