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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無營業執照簽訂合同的是否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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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無營業執照簽訂合同的是否有法律效益?

一、分公司無營業執照簽訂合同的是否有法律效益?

沒有;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的,不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後,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沒有限定用人單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圍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沒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這種公司的主體是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而且沒有營業執照是不能從事任何對外的活動,所以合同一定就要按照合同法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他人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損害,沒有營業執照的公司是屬於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