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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與乘車人需要遵守的通行規定有哪些?

交通肇事 閱讀(8.52K)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乘車人,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行人應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乘車人不得攜帶危險物品乘車,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行人與乘車人需要遵守的通行規定有哪些?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訊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誌應當設定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行人和乘車人的通行規定,規定了行人行走的基本規則、路口通行和橫穿道路通行的規則、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治理障礙者或者盲人的通行規定。乘車人作為交通參與者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保障自身安全,也是為了保障在車輛通行過程中其他人民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