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哪些人蔘加

經營管理 閱讀(1.4W)

一、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哪些人蔘加?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議哪些人蔘加

股東會議是公司股東參加的會議,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和表決。委託他人出席的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託他人。決議可以由受託人簽署。 受託人能不能代表股東要看他是否有民事行不能力、是否有股東的委託書。對受託人的身份限制是,受託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做受託人。

二、公司法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關於股東會決議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所謂股東會,正常情況下出席此會的都應該是公司的股東,本公司允許高管參加的這種規定也不違反法律制度,但是股東會的話,像普通員工或普通的管理層,肯定是沒有資格參與這種高級別會議的,因為股東會討論的事項都事關公司核心機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