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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決議人數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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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決議人數的規定: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人數的規定是怎樣的

1、首次股東會《公司法》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2、定期股東會(年度股東會)《公司法》第四十條: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四條年度股東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0日之內舉行。

3、臨時股東會

《公司法》 第四十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併享有公司有表決權股權總數25(不含投票代理權)以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認為必要時;

(5)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會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額達到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會的,監事會或者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

4、通知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第八條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全體股東。

擬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出席會議的書面回覆送達公司。公司根據股東會召開前十日時收到的書面回覆,計算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權額。擬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權數達到公司有表決權的股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達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內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開會日期和地點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東,經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

5、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2)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3)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6)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議事規則》第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

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

如果因任何理由,該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享有最多表決權股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6、股東表決權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7、股東會會議決議

特別決議案股東會會議作出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3)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清算;

(4)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5)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決議等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普通決議案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我們可以看出,股東會一般是定期召開的,對於有緊急事件的發生,也可以由一定人數的董事、監事提出召開,在會議結束之際,需要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人群的股東人數投票通過,決議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