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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有股東拒絕參加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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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會決議有股東拒絕參加怎麼處理?

股東會決議有股東拒絕參加怎麼處理?

股東會決議有股東拒絕參加可以按照放棄表決權來進行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股東拒絕參加股東大會的,要依據公司章程進行處理,對重要事項進行表決的,可視為放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二、公司股東權利包括哪些

身份證明

股東可要求公司將其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還需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作為憑證。

收益權

股東作為投資人,目的就是獲得收益。股東應按照其出資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權紅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潤分配。公司的利潤,是指除去運營成本、繳納各種稅費,並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依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後,公司的盈餘,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表決權

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會決議有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議事程式及表決方式,除《公司法》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約定。

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他人轉讓股權,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股東擁有的權利是非常多的。比如說參與股東大會以及表決的權利,如果拒絕參加股東大會,並且在股東大會當中確實又存在著對於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的時候,那麼對於股東來說,他所擁有的表決權力此時就會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