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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業倒閉後員工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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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營企業倒閉員工補償的標準是什麼?

私人企業倒閉後員工工資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私企倒閉了拖欠員工的工資怎麼辦?

(一)企業破產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企業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向債務人送達受理裁定後,債務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情況。

(三)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五)在破產清算程式中,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優先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納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同時,依據本法附則的有關規定,企業破產法施行後,破產人在本法公佈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於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由此可見,私人企業倒閉發生後,也就同員工解除了勞動關係,除了向員工支付工資外,還需要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通常上,私人企業沒有能力支付這部分費用。這時候員工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凍結私人企業老闆資產,用於償還拖欠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