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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東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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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股東在整個公司中是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的,一個大股東的撤資甚至可能使一個公司破產,同樣,優秀的股東則是一個公司運作良好的基礎。那麼,股東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又要履行什麼義務,公司法關於股東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答一下吧。

公司法關於股東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東。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也有股東。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時候,也可以是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這就是說,在我國允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裡的所謂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須是經過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由這些機構或部門單獨投資設立的公司,叫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處;但就特殊情況來說,也就不難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國《公司法》中也不會單列國有獨資公司這個章節。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為社團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單獨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故也可以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一、股東的權利

股東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於股東的資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種:

1、自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受利益的權利。如獲得股息紅利的權利,公司解散時分配財產的權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東轉讓出資額時的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2、共益權。即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而享有的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表決權、監察權、請求召開股東會的權利、查閱會計表冊權等等。這是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同時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

由二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享有下列內容的權利:

1、參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參加股東會議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4、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8、監督公司生產經營活動;

9、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以上諸多的權利,而其權利的實現主要是通過股東會這個形式來達到目的的,故論及股東權利必然要談到股東會,因股東會是股東們行使其決策權的機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股東會來決定。

二、股東的義務

所謂股東義務,從狹義上講,是對股東的出資義務而言,即股東對公司章程所記載的各股東出資額負有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一次全部繳足的義務,不得分期繳款。從廣義上講,是指股東應當履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上規定的股東各項義務。因此,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由上文關於公司法關於股東的規定介紹中,股東在公司總還是享有十分多的權利,對整個公司的某些運作都可以參與其中並進行監督。當然,還有最重要的,股東會得到相應的分紅。與之相對應,股東也必須履行遵守公司章程、承擔關於公司債務等的責任,也不得隨意擅自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