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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關於股權收購的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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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人收購的法律程式有:
一、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
二、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後,雙方必須為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為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如果收購的許可權由公司董事會行使,那麼應由董事會形式收購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為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為的基礎檔案。如果收購方為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要順利完成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就上述事項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物件的基本情況。
五、簽訂收購協議。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雙方就收購問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收購協議,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最為核心的環節。
六、後續變更手續辦理。股權收購不同於一般的買賣,必然涉及股東變更、法人變更、修改公司章程等問題,對於上述變更及辦理登記手續,目標公司及其股東必須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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