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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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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融資租賃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被提到,他主要也是通過租賃來獲取報酬。大家都知道的是,租用他人東西需要支付租金,同樣的,融資租賃的方式確實特殊了一些,但是依然需要繳納租金。那麼,物流公司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物流公司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物流公司融資租賃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裝置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經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於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裝置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後,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截止2015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總數為4508家,其中,金融租賃企業49家,非金融租賃企業4459家。

銀監會在2007年釋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有本質差別,金融租賃公司是歸銀監會監管的,而融資租賃公司是歸商務部監管。

二、性質界定

在我國的現行管理體制下,融資租賃公司作為租賃資產的購置、投資和管理機構,可以是金融機構,也可以是非金融機構。

有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既然是在為承租人提供以物為載體的融資服務,融資租賃公司就應該是金融機構;還有的人認為,融資租賃是一種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交易行為,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的貿易機構。融資租賃業務本身確實具有融資服務和貿易服務的兩種市場功能。以融資租賃業務具備的市場功能來界定融資租賃公司是從事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還是從事促進租賃物流通銷售的非金融的貿易機構,顯然都不太合適。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的債券投資業務對承租人來說就是融資服務,具有金融服務的性質。但是並不是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就一定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機構,完全由公司的股東背景和公司依照市場準入標準的相關法規取得的經營範圍來確定。如果其股東背景為銀行、保險、信託、證券等金融機構並達到一定的持股比例,或公司是依據金融主管部門頒佈的市場準入的相關法規設立,除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吸收存款、貸款、同業拆借等其他金融業務,那麼,這個融資租賃公司就是金融機構性質的租賃資產投資和管理機構。如果其股東背景是製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業、非金融的投資機構設立的專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企業經營範圍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業務,那麼,這個融資租賃公司顯然不應界定為金融機構。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性質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監督部門是銀監會,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審批管理部門是商務部。

金融機構類的租賃公司在很多國家成為租賃組織體系中的主導。不過國際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機構的經驗教訓》一書中(第50頁)明確指出“與那些由銀行或全能金融機構提供租賃服務的國家相比,在由單獨的租賃公司運作大部分業務的國家中,租賃的滲透率(租賃在投資性融資中所佔比例)更高。其原因在於,後者的相關技能得到了更大的發揮,對市場更為關注。然而在某些市場中,比起那些有機會獲得低成本存款資金的銀行,租賃公司可能處於劣勢,如果在專業租賃公司的市場滲透率達到5%—10%之前,銀行便開始競爭,情況更是如此了。租賃公司是極為有限的銀行競爭對手的一個,它與銀行的競爭有益於租賃業的發展,而當租賃公司受到銀行控制時,這一好處便消失了。”

首先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的主體資格,對於融資租賃公司我國法律進行了嚴格的管理,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具備的條件才能夠進行融資租賃。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