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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後羈押多長時間就會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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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後羈押多長時間就會宣判了?

公訴後羈押多長時間就會宣判了?

1、公訴後羈押二個月就會宣判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公訴案件流程具體有哪些?

1、對公訴案件的審查:一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應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照片的,應當作出開庭審判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確實可靠,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必要條件。

2、開庭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不屬於合議庭組成人員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長。

(2)在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將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在開庭前3日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必要時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前先期公開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7)有關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16歲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各自舉證、發表意見來揭露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

具體程式有: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陳述;訊問、發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過去時行調查核實,當事人和辯掮,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有、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辨論。

(4)被告人最後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程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定對案件如何處理並作出處理決定,合議庭評議祕密進行,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③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評議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4、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5、第一審程式的期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6、第一審程式的法律監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糾正意見”。

任何案件的審理都是有期限的限制的,對公訴案件來說,涉及到的一般是刑事型別的案件,由於很多刑事案件在宣判之前,犯罪嫌疑人都是出於羈押的狀態的,為了防止國家賠償案件的發生,一般公訴之後,都會盡快的安排時間審理,然後宣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