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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是否合理

經營管理 閱讀(1.89W)

一、一人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是否合理?

一人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是否合理

一人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行為是合理的。

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人公司的註冊資本】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公司的登記注意事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公司的股東決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公司的財會報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公司的債務承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區別?

1、投資主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屬於法定的民事主體,具有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該帶有“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則不能稱公司。

3、設立條件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並沒有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只需“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而個人獨資企業對出資形式未作任何強制性規定。

4、投資者責任承擔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僅在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非常的特殊,因為投資人只有一位,所以公司日常經營過程當中的這些重大事項就是由投資人做決定的,既如此,自然也沒有必要去設立董事會或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