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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關係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44W)

相信我國普通公民對於公司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之類事項,在日常的影視劇當中都有見到過。其實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不像影視劇上面演的那麼簡單,因為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召開,都必須參照公司法當中的相關章程來進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關係是什麼?

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關係是什麼

一、公司法董事會股東會的關係是什麼?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

二、什麼是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三、什麼是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shareholders meeting)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四、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董事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有限公司(第49條第1、3款)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2、股份有限公司(第112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第113條第1款)——本條應當也適用於有限公司。

3、董事會會議記錄(第49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 均要求: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董事會決議僵局的打破 董事會決議原則上一人一票,但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此為例外規則,即僅在公司出現僵局時才可使用,在未出現僵局時,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決權。

其實我國公司法當中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都是在行使公司所有權的全部職權,董事會做的所有的決定都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也就是說各股東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股東同意以後,董事會的相關決策才可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