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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蓋房摔死誰的責任

經營管理 閱讀(3.09W)

農村自建房工人摔死房主賠償:
一、對於加工承攬,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四、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五、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農村蓋房摔死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