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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或者公司決定解散分公司的,應當自解散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就分公司解散程式基本分為三個部分:
1、股東會決議;
2、清算程式;
3、登出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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