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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罪未遂司法解釋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9.57K)

一、 非法經營罪未遂司法解釋有哪些?

非法經營罪未遂司法解釋有哪些?

非法經營罪未遂司法解釋主要有:目的是否為謀取非法利益、是否生產而生產為運輸而運輸等。如果是為了公益目的而非謀取非法利益,即使經營行為存在不符合法規,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因而謀取非法利益才是非法經營犯罪的質的體現。另外,作為與非法經營罪同樣行為方式的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也經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界定,明確存在犯罪未遂形態,如果非法經營罪沒有未遂,那麼同樣的行為則可能被認定為不同犯罪形態,破壞了刑法的統一性。

二、《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對於非法經營罪的具體犯罪事實,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行為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依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