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關於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6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捲菸、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捲菸、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關於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有什麼內容?

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