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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改制職工競聘上崗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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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勞動者安置問題是關係民生的大事,每個企業都應該處理好。按照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職工分流安置有四種方式: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內部退養,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自謀職業者。當重新簽訂合同時,第一考慮招聘內部職工,可以採用競聘上崗的方式。下面詳細解釋一下國有企業改制職工競聘上崗的有關規定。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競聘上崗如何規定?

國有企業改制職工競聘上崗如何規定?

按照《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稽核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職工分流安置形式:職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第一種、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係。按照有關檔案規定,改制後的企業應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其期限不得短於3年,其中,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應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改制後為非國有企業的,如果企業要招聘員工,也應該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改制企業最好採取競聘上崗的方式來錄用原企業的職工。

第二種、內部退養。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含5年)的職工,可實行內部退養,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提留費用後,由改制企業或者移交當地相關機構負責管理,按規定給內退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費並代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種、協議保險。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與改制企業簽訂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議(以下簡稱協保人員),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由改制企業負責管理,按規定或協議代繳保險費。協保人員在協保期間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新企業代繳社會保險費,待其達到退休條件後,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種、自謀職業。對主動申請自謀職業的職工,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辦法處理。

2、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辦事原則。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相關政策;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所有工作都應當公示,所有職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經濟待遇;

(3)群眾路線原則。要求要廣泛徵詢和充分尊重職工意見;

(4)充分維護職工利益原則。

(5)整體設計與分佈實施相結合的原則。等等。

3、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要根據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物件作出不同的處理。應遵循依法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調整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第一種方式、終止勞動關係。主要是針對那些勞動合同已到期或者企業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又不能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關於對這部分職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我是認為,《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檔案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企業改制後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一般是以競聘上崗的方式招聘企業內部職工,充分維護職工利益,最大限度保證職工經濟待遇,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若您還有其它疑問請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