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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然舊的檔案對於超出經營範圍規定了處罰,然而新的相關檔案中將這些超出經營範圍處罰的條款予以了廢除。也就是說,按新檔案的規定,超出經營範圍經營一般不屬於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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