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為罰款基本標準:
(一)經營額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一萬元。每增加一萬元,罰款增加二千元;
(三)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二萬五千元,超過十萬元的,每增加五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四)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四萬五千元,超過三十萬元的,每增加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五)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八萬元,超過一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隱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二)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三)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採取銷燬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六)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併計算。
綜上所述,企業公司在經營方面的話就要按照其先前登記的經營範圍來進行的,如果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經營活動的話是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的,而且這個處罰金額是要看超過的經營額有多少來定的,嚴重的話還有可能會被吊銷營業執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