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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超範圍經營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2.41W)

一、企業超範圍經營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企業超範圍經營行政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超範圍經營行政處罰標準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超範圍經營行政處罰流程是什麼?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說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超範圍經營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一)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式是法定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中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行為人。既不能同等情況給予不同處罰,也不能不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罰。另外,還不能違反公正的程式。

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僅僅是一種制裁,它兼有懲戒與教育的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應當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行政相對方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已給予行政處罰而免於追究其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因為行政制裁與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質及物件等是不同的。

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時候,營業執照上面登記的都有經營範圍,超過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違法的,如果不僅超過經營範圍,還有一些非法經營的行為,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一併進行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