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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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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意思?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什麼意思?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為個人或者私營企業為股東、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有承擔無限責任(即出資人承擔企業負債連帶責任)的可能,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僅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其出資人不承擔連帶責任。區別在於私營企業有承擔無限責任(即出資人承擔企業負債連帶責任)的可能,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僅以公司資產為限承擔責任,其出資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另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自然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問題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凡由自然人為主申請,自然人出資額佔註冊資本51%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適用上述規定(按照私營企業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係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隻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範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鬆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式也比較複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註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

綜上,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區別於個人企業與國企的區別,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不為國家控股,由私人股東或者私營企業(公司法人與合夥企業)為股東,向相關部門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包含了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及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則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股東責任在於以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