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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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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大型公司為了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都會在一些重要城市設立分公司。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也得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進行。我國公司法的條款比較多,其中一些也提到了分公司,那麼,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規定是什麼?我們跟隨小編做個具體瞭解。

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中分公司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分公司的設立程式是什麼?

1、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或資格,它可以有自己的名稱,如辦事處、分行、分公司等,但其名稱應反映其與總公司的隸屬關係。分公司也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作為本公司的財產而計入本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之中,同時本公司應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分公司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2、分公司的設立也無須經過一般公司設立的許多法律程式,而只是在當地履行簡單的登記和管理手續即可,也即是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的特徵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目前,很多大公司都會設立分公司,來提高市場佔有率。根據公司法中分公司方面的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工商局提出申請,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分公司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其發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設立比較簡單,手續齊全的話很快就可以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