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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的最終支付方式取決於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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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併購業務開展過程中,支付方式選擇是對雙方來說非常重要。選擇不同支付方式對後期財務整合、股東權益都會產生不同影響。那麼公司併購的最終支付方式取決於哪些因素?對於選擇支付方式有哪些建議?下面我們就來聽聽本站小編的說法。

公司併購的最終支付方式取決於哪些因素?

一、公司併購的最終支付方式取決於哪些因素

1、併購方的財務狀況和資本結構對支付方式選擇的影響

在擁有充足的自有資金和穩定的現金流且股票被市場低估的情況下,併購方會選擇現金支付方式。因為併購方的股票被低估時採取股權支付方式需要增發股票,這可能會攤薄每股收益,對股東和企業業績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反之,當併購方財務狀況不佳,目前或可預見的將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較差,而且併購方的股票市值被高估時,併購方會選擇股權支付方式。因為現金支付方式不僅要受到即時支付能力的制約,而且要受到併購後能否迅速獲得穩定現金流的制約。若無足夠的現金流,必然會影響到併購後企業的發展。而採取股權支付方式還可以使併購雙方共同承擔併購後的風險。

2、併購方股東和管理層的要求對支付方式選擇的影響

併購方股東關心的是保持控制權和增加每股收益。現金支付方式雖然不影響併購方主要股東的持股比例,可繼續保持其控股地位,但以自有資金支付可能會影響企業以後的發展和併購後企業的有效重組,若以舉債方式進行現金支付又會使企業和股東面臨還本付息的財務壓力和風險。股權支付方式則改變了企業的股權結構,因為併購後企業的業績若沒有相應幅度的增長,那麼就會攤薄每股收益,而股權支付方式可以使併購方免於承受巨大的融資和即時支付現金的壓力,有利於併購後企業的有效整合和快速發展。如果併購方的股權分散,主要股東持股比例偏低而又要保持併購後的相對控股地位,那麼併購方的主要股東就不會選擇股權支付方式。

3、被併購方股東和管理層的意圖對支付方式選擇的影響

被並賠方股東同樣會考慮採取什麼支付方式對自己有利。如果併購方支付的併購交易價格高於被併購方的實際價值,則被併購方股東會以轉手的方式變現,以免分擔併購方由於“支付過多”而可能導致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採取股權支付方式使被併購方成為併購方的股東,則其必然分擔併購方由於“支付過多”而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如果併購方支付的併購交易價格低於被併購方的實際價值,而且被併購方股東充分相信通過併購後雙方的重組與整合可以取得更多的未來收益,則被併購方股東更願意接受股權支付方式,以換取併購方的部分股權,分享併購後企業未來增加的收益。

4、稅收安排對支付方式選擇的影響

對於併購方而言,以借款或發行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來支付併購價款,其利息的成本可以在稅前列支,而股權資本的成本則只能在稅後列支。對於被併購方股東而言,若併購方向被併購方股東支付現金,則必須在收到現金後立即繳納所得稅,若採取股權支付方式,則只有在未來出售所換來的股票時才需要納稅,因而持股股東可以推遲收益實現的時間並享受推遲納稅或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可見,只有當以現金支付的併購交易價格足以彌補被併購方股東在稅收方面的損失時,現金支付方式才是可接受的。

5、資本市場、併購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法律法規的約束對併購支付方式選擇的影響

一個國家資本市場、併購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直接融資、間接融資所佔比重的大小對併購支付方式的影響較大。資本市場的發育程度直接影響到併購的融資方式、支付手段和規模;而併購市場的發育程度則直接影響企業是採取現金支付方式還是選擇股權支付方式。美國的資本市場發達,因而其採用股權支付方式進行併購的案例較多。我國資本市場起步較晚,證券市場尚不成熟,而間接融資市場又受到政府嚴格的監管約束,以致企業進行股權融資的成本較高,因而限制了併購規模和支付方式的選擇。

二、併購雙方在選擇併購支付方式上的對策與建議

1、被併購方

在併購中,被併購方應該爭取採用現金支付方式,以保證公司股東實現財富最大化,有效避免併購以後企業經營出現困難。不過,資產置換雖然有利於公司的資源配置,但在並贍方獲得控制權後,被併購方股東的權益會減少,而且併購後需要雙方磨合,從而對企業的經營前景是一個嚴峻的考驗。因此,被併購方在選擇支付方式時還應充分考慮併購後的協同效應、稅收政策等因素的影響。

2、併購方

併購方在選擇支付方式時,應當以考慮併購目的為主、綜合考慮其他因素為輔。

(1)以買殼上市為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被併購方能夠直接從證券市場上融資的資格。併購方如果以現金支付,可能會對企業的經營週轉帶來資金壓力,還會因為被併購企業的業務質量不高,併購後很難形成償還債務的現金流優勢,此時就應該將被併購方的原有業務進行整體剝離。因此,併購方最好選擇資產置換方式,以植入自身優質業務。

(2)以財務性重組為目的,這是基於被併購方管理不善或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導致其市值遠遠低於經營能力所創造的價值。財務性重組意味著併購方將旨在獲取這部分管理收益或治理收益。此類併購一般選擇現金支付方式。因為併購方的目的在於獲得控制權,重新構造企業治理結構,一般不接觸具體經營事宜的非合作性併購,而且併購方持有的多為金融資本,缺乏產業基礎,採用資產置換或股權支付方式會使重組工作複雜化,甚至根本不可能實施整合。

(3)以戰略性重組為目的,即以併購雙方利益相關者尤其是管理層的通力合作為前提,謀求業務的整合價值最大化。因為是合作性重組,併購雙方的利益要從併購後存續企業的持續經營活動中實現,所以這種併購採用股權支付方式,可以減少併購時的支付壓力,同時與被併購方共同承擔風險。

併購方在選擇併購支付方式時,還需要考慮本公司的股票價值。如果本公司股票的價值被高估,則應採取股權支付方式,增發新股進行融資,以充分發揮財務槓桿效應,減少現金支出給企業帶來的融資壓力;如果本公司股票的價值被低估,則應採取現金支付方式,給市場傳遞公司運營良好的訊號,以提高公司市場價值,增加股東每股收益。

綜上所述,影響併購支付方式的因素很多,有併購方財務狀況、資本結構、股東要求等等。公司併購的最終支付方式取決於公司權衡各方利益得失。公司應從減少併購費用、增加雙方股東權益、提高財務整合入手,綜合各種因素來選擇最有利的支付方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