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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精神損失賠償標準取決於哪些因素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1W)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交通肇事罪精神損失賠償標準取決於哪些因素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在實踐操作中,目前沒有明確的參考標準,因為各方的經濟條件和相關的地方法規在每個地區都不一致。因此,到目前為止的金額的確定只能基於以上因素和法官的主觀判斷來確定。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無論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案件,首先要區分事故責任,第二是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僅違反規則並且不會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犯罪,也無需提起訴訟。

可以說,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由法官自己決定。當然,在談判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時沒有具體的參考價值。而且,精神損失本身的概念相對抽象。由於法律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雖然規定了相應的參考因素,但補償標準基本上是人為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