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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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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規則是什麼?

《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規則是什麼

董事自我交易也稱為董事牴觸利益交易,是指董事或者董事的關聯人與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按照董事在交易中是否直接作為一方當事人,自我交易又可以區分為直接自我交易和間接自我交易兩種。無論是哪一種型別的自我交易,均會涉及到不同主體間的利益衝突。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董事自我交易作為節約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 存在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擁有控制權,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效用最大化為追求目標的董事必然會利用各種優勢為自己獲取最大利益,而該獲利方式極有可能侵害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所以,法律要求對董事自我交易進行規制,規制的目的在於使其發揮效益價值,同時又不致損害其他主體。

董事自我交易屬於公司組織體內部交易的一種形式,交易成本理論使其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均有存 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就主觀方面而言,董事作為經濟主體具有天然的逐利性。按照西方古典經濟學關於人性的假設,人們所從事的經濟行為都有自利的動機,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最高價值目標,通過自由計算選擇更能滿足自己偏好的行為。在一項具體的交易中,若不考慮董事的特殊身份所要求履行的義務,董事必然會以能否為自身謀取最大利益為標準來選擇交易物件,而交易成本是直接影響最終收益的關鍵因素。在相同交易條件下,董事當然傾向於選擇更為熟悉的主體作為交易相對方,因為這樣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就客觀方面而言,董事作為公司經營管理者具有為交易物件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具體而言:

1、降低資訊成本。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為了保證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並最終獲取收益,一方主體需要蒐集 關於交易相對方生產能力、資信狀況、運營方式等方面的資料,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與其進行交易以及交 易的條件和價格。董事如果選擇外部市場主體作為交易物件,需要為此花費較高的資訊成本 ;相反,如果 選擇自己較為熟悉的公司作為交易物件,則藉助自身的職務便可獲取所需的相關資訊,而且能夠保證這些 資訊具有完整性、及時性和可靠性。

2、降低談判成本。

談判是一個建立在資訊不對稱基礎上的博弈過程,雙方根據自身的需要及對交易相對方情況的瞭解提出交易條件,通過不斷的磋商和讓步,最終確定合作關係。在自我交易中,董事不僅能準確掌握交易雙方即自身和公司的資訊資料,而且對決策的形成具有相當的控制力,即通過參與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縮短談判時間,有效率地作出交易決定。

3、降低履約成本。

履約行為是否按照交易雙方的預期實施將直接影響到交易的最終成敗,在合約的整個履行期間內,會有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對此產生影響,包括交易相對方出現財務困難、未嚴格按照合約要求進行生產、惡意違約等。這其中所需要付出的監督和補損成本在董事自我交易的情況下可以部分甚至全部避免,因為董事通過董事會掌握公司對各類合約的履行能力和履行進度,一旦雙方達成協議,違約的可能性將非常小,履約成本也履約成本也就相應地大幅度減少。

由此可見,董事自身天然的逐利需求結合職務的便利條件使自我交易具有經濟合理性,同時也有力地解釋了這一現象普遍客觀存在的原因。公允的董事自我交易非但不會損害相關主體的利益,反而能夠有效地節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總體上增加交易雙方的財富。

可以看出,《公司法》中的自我交易的制定,總體而言,還是要要求各家公司遵守市場競爭的規律。自我交易的規則主要還是想要降低資訊成本、降低談判成本、降低履約成本等。總而言之,自我交易必須遵循我國的法規。否則,造成金融市場的混亂,當事人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