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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企業資產不屬於個人資產的相關條例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9.84K)

很多企業家不知道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將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或者支配公司財產為其個人服務,造成公司財務上出現問題甚至公司經營出現狀況,違反了法律。那麼,公司法解釋企業資產不屬於個人資產的相關條列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公司法解釋企業資產不屬於個人資產的相關條例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財產是指公司的運營資產,不屬於企業法人個人擁有,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由此可知,首先公司是有其獨立的財產的,可供使用和收益;其次,公司也需要承擔債務,其用以承擔債務的還是“法人財產”。

目前,在我國設立的公司都是需要有一定額度的“註冊資本”的,該註冊資本當然構成公司財產的一部分。而現實中在我國存在的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所謂“有限責任”指的是公司股東或設立人對公司的債務按照其相應的出資比例或其自行約定的其他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

正因為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公司的財產和公司員工(包括高管及基層員工)的私人財產時不能混為一談的,公司的負債公司承擔無限清償責任,但卻不能要求員工也對此承擔無限的清償責任。

一般而言,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其行為在很多時候也被“當然”的視為是公司的行為,起碼構成“表見代理”,及公司是需要對房頂代表人正常任職期間與經營有關的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的。

但是從法律意義上而言,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財產卻是應當嚴格區別的,法定代表人擅自動用公司的財產會涉嫌挪用公款,而被處以相應的懲罰;同樣,公司也不能擅自動用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財產,否則也應構成侵權。

綜上所述,公司財產和法定代表人的財產的權利主體不是同一的,而私人財產和法人財產都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任一非權利主體均不能對他人的財產進行支配、使用和收益,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二、企業家和企業財產混同,股東在公司法上的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通常公司在對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清償,公司股東僅在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即公司的債權人只能起訴公司要求其償還債務,公司如果資不抵債,即使進入破產程式,也不能因為公司的債務而起訴公司股東,要求其償還公司債務

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正是阻止公司債權人起訴自己要求承擔公司債務的防火牆!

但在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現象也迅速蔓延,有的股東濫用權利,採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濫用有限責任主要表現為過度操縱,又稱不當控制。股東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以公司名義承擔其未受益的債務,隨意挪用公司的財產,或讓公司為其個人貸款提供擔保,使其負擔與其經營無關的巨大風險,甚至以公司名義從事非法活動。公司在股東的過度操縱下,實際上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權利,採用轉移公司財產、將公司財產與本人財產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大量減少,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法解釋企業資產不屬於個人資產的相關條列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