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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然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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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自然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公司法自然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自然人應當是中國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業務相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有哪些?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項特徵是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投資形式是獨資即一個人的投資,非自然人的投資和兩個以上人的投資,都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屬性。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項特徵是由前一項特徵所決定的,個人獨資形成的企業財產只應當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應為其他人所有,這就確立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係,並決定了其經營成果也歸屬於投資人個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收益歸其個人,企業風險也應由其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是不可分離的,這就都構成清償企業債務的基礎,從而這種責任形式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

4、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投資的經營實體。這就是要求它必須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從事生產經營的、能夠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主體,而不能是一個虛構的市場主體。

成立獨資公司當然是利弊共存的,如果是獨資企業的話,相對來說管理起來也比較方便,通俗一點說就是老闆一個人說了算,不過個人獨資企業的話,成立起來以後的風險也是自己一個人承擔的,而且也是以個人資產承擔企業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