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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會表決需要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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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董事會表決需要幾人同意?

公司法董事會表決需要幾人同意?

《公司法》第112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二、召集程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式。我國《公司法》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式,提前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集程式沒有特別規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三、法定人數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會會議審議涉及公司改制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或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經濟的不斷髮展也會促進公司的建立,都是需要遵循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那麼企業也會根據性質而分為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如果企業在進行決策時也是需要召開董事會,那麼只有董事會的半數董事同意後 才可以通過該項決議內容,否則就不可以執行新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