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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分公司登出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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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的集團企業,在中國乃至全球各個地區都會設立自己的分公司或者辦事處,以便於在當地開展公司業務,那麼以分公司為例,一旦公司戰略調整,需要登出分公司,在中國的登出流程又是怎樣的呢?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國分公司登出流程

中國分公司登出流程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登出流程

1、自做出登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3、清償分公司債務,到稅務部門辦理完稅證明;

4、填寫登出登記申請書,提交登記檔案、證件,按約定日期領取核准通知書

登出登記應提交的檔案、證件:

1、分公司登出登記申請書;

2、股東會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決定;

3、股東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4、清算組織成立後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的報樣;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營業執照正、副本。

二、中國的公司登出制度

(一)公司登出後喪失民事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登出登記三項程式後即被登出,公司的法人資格和各種權利義務就歸於消滅。經登出登記並公告後,公司終止。由於法人資格的喪失,登出後的公司就喪失了民事主體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義行使各種權利的資格和能力。因此,如果公司登出後還有遺留的債權,因原公司已經不存在,也無法以公司的名義行使追索等權利了。

(二)公司登出後的債權問題

通常在公司清算階段,所有的債權債務都應該了結。清算後,公司的剩餘財產由股東取得。但是,由於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遺漏或無法實現等原因,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公司清算後仍然有尚未實現的債權,對於這部分債權的具體實現,目前尚無法律法規作出明確規定。按照現在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民法理論理解,隨著公司的終結,所有債權債務都應歸於消滅。但是,從財產所有權的角度來看,清算後公司未實現的債權,按照其性質,也屬於公司的財產,並最終屬於股東所有。

(三)公司登出後債權如何實現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過解散、清算、登出登記等法定程式即被登出。《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破產法》對公司解散、清算和登出作了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不夠全面,導致實踐中的很多問題無法找到法律依據,公司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證,尤其是登出制度。關於登出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條作了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6~38條規定了申請登出登記的程式性條件。除此之外,對於公司登出後遺留的相關問題,如債權債務、檔案材料儲存、社會責任等問題各個法律法規都未涉及。而公司登出後的債權的實現,關係到原公司股東的合法利益,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義,本文將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由此可知,分公司登出流程,相對而言還是不那麼複雜。首先在登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六十日內在報刊刊登三次公告,然後前往稅務部門辦理完稅,最後攜帶有關注銷資料前往工商部門登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