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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基金髮行對券商有什麼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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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基金髮行對券商有什麼好處

併購基金髮行對券商有什麼好處

券商有充裕的流動資金,並且瞭解行業政策,與上市公司發行併購基金首先會充分利用閒置資金的效率,同時與上市國內公司聯合設立基金有併購預期,而且已經設定了退出渠道,所以二級市場為了炒預期,二級市場也會表現。

二、併購基金的風險

併購基金的運作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從基金募集、成立到併購的實施、專案管理以及分紅、退出清算,某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使投資者面臨損失。因此併購基金在進行產品化的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風險的控制,尤其要關注如何實現安全退出,注重退出方式和時機的選擇,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

按照LP與GP職責分工,LP的角色定位在只負責出資,而不參與投資管理活動。LP對GP過多的干預可能會降低基金執行的效率,而GP也可能濫用職權侵害LP的利益,如當GP同時管理A與B兩隻基金時,可能會由A基金去收購B基金所投資的專案實現B的退出,或者挪用A的資金去緩解B的資金短缺問題等。

三、併購基金的盈利的方式

併購基金的盈利來源包括基金分紅、固定管理費、上市公司回購股權的溢價以及財務顧問費等。對 PE 和投資者而言,投資回報主要還是分紅和到期返還,一般依據投資合同的約定而來,主要有如下幾種方式:被投資企業上市,投資人持有被投企業原始股,獲得投資額與原始股變現的差價。被投資企業回購 PE投資股份,投資人獲得回購金額與投資金額的差價。成為被投資企業的股東,獲得被投資企業的分紅。將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股份轉讓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獲得轉讓收益和投資額的差價。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對賭協議,在被投企業沒有達到預設指標後,獲得被投企業的經濟補償

對於GP來說,一般是收取2%左右的管理費和20%的超額收益,即“2+20”。目前超額收益的分配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歐洲模式,即優先返還出資人全部出資及優先收益模式,投資退出的資金需要優先返還給基金出資人,至其收回全部出資及約定的優先報酬率後,GP 再參與分配。第二種是美國模式,即逐筆分配模式,每筆投資退出 GP 都參與收益分配,以單筆投資成本為參照提取超額收益的一部分作為業績獎勵。美國模式下 LP 收回投資的速度要慢於歐洲模式,目前國內絕大部分基金都採取歐洲模式。

在進行併購基金髮行的時候,券商可以獲得大量的資金,對券商是處於有利的地位的。另外,併購基金在進行盈利的時候,主要是通過基金分紅、固定管理費、上市公司回購股權的溢價以及財務顧問費等方式進行盈利,我們一定不能夠基於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