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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註冊資本使用最低限額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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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對註冊資本使用最低限額有何規定?

公司法對註冊資本使用最低限額有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註冊資本的出資,按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對於註冊資本的規定是具有嚴格的規定的,在使用最低限額時需要滿足相應的的條件。其中,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全體股東貨幣資金金額也不得低於該公司註冊資本時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法在註冊資本的規定中是有明確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