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股東會是否需要召集?
有限公司股東會是需要召集的,公司法公司股東會召集的程式是:
一是在設立公司前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二是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
三是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
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提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視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二、臨時股東會召開的條件
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由此可見,並不是說每次召開股東會的情況下都得大股東自己去召集,除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定期會議之外,除非是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話需要專門進行召集,不然的話,各位股東對臨時股東會議這件事情也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