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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3.11W)

公司改制,顧名思義就是將原來的制度改為另一種制度的方式,如國有的獨資企業更改為了國有的獨資公司,這種方式稱為企業的改制。改制的目的就是希望新的制度能夠使得企業更進一步的發展。那麼企業改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企業改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基本法律法規

《公司法》;

《證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二、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

1、公司制改造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人資兼合的公司,具有股權多元化的特點,規模可大可小,不需要向社會公開財務情況,由於股權多元化,有利於建立科學、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是企業改制的主要形式。

2、股份合作制改造

在股份合作制企業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城市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適合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不吸收企業外部股份。職工離開企業時不能帶走股份,只能在企業內部轉讓,其他職工有優先購買權。

3、企業分立

企業分立應當有廠長(經理)辦公會、股東會等企業決策機構的決議,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分立時應履行報批的手續,要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債權轉股權

實施債權轉股權的目的和原則是:盤活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加快不良資產的回收,增加資產流動性,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企業減少債務負擔,加快實現債權轉股權的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轉虧為盈;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協議中不能約定股權固定回報、設立監管賬戶、原企業回購或擔保回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等條款。

5、國有產權轉讓

在轉讓價款支付上,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企業法律顧問在產權轉讓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獲得政府或授權的部門批准;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6、企業兼併

企業兼併有多種方式,主要的有三種:一是購買其他企業,被收購企業失去法人資格,即公司法規定的吸收合併;二是購買其他企業後兩個企業均失去法人資格,重新設立一個企業,即新設合併;三是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兩個企業分別存在,即承債式兼併。

7、利用外資改組國家出資企業

利用外資改組國家出資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改組後企業控制權轉移或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應當制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以出售資產方式進行改組的,企業債權債仍由原企業承繼;以其他方式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由改組後的企業繼承。

(四)企業改制的主要環節

企業改制的主要環節包括:制訂方案,上報批准;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交易管理;定價管理;轉讓價款管理。

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清查,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凡改製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1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法律敎育網

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製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國家出資企業主業企業的職工不得有輔業企業股權。國家出資的大型企業改制,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准,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確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本企業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科研、設計、高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持有子企業股權的,須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且不得作為該子企業的國有股東代表。

國家出資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係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裝置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與本企業有其他業務關聯的企業;禁止以上管理人員,要在一定時間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在股權轉讓完成辭去所任職務之前,不得向其投資企業增加投資。已投資上述不得投資的企業的其他職工晉升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須在晉升6個月內轉讓所持股份。

國家出資企業剝離出部分業務、資產改制設立新公司需引入職工持股的,該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1/3。

(五)企業改制後有關法律責任的承擔

企業以其部分資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設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資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時,參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股份合作制改制後,債權人就原企業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售出後,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公司的改制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主要由《證券法》,《公司法》等等。還有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的改制時,參照公司的有關規定,要告知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