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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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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有什麼

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有什麼

股東決定是指:私營責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只有一名股東的股東決定。因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公司股東僅一人,所以不設股東會,因此關於公司的決定要稱作股東決定,也可以叫股東決議。

股東會決議是指:公司中存在股東會,而股東會產生的決議則稱為股東會決議。

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存在股東會的區別。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綜上所述,股東決定和股東會決議的區別在於是否有股東會,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無須開股東會,由唯一股東做出決定即可;而設立股東會的公司,無法做到一人決定,需要召集所有股東開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