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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有權處分公司股份嗎

經營管理 閱讀(1.21W)

一、隱名股東有權處分公司股份嗎

隱名股東有權處分公司股份嗎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後不能抽逃出資,如果隱名股東想退股的,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回投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要確認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

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

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

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隱名股東,又稱隱名投資人,是指實際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或認購出資,但基於規避法律規定或其它原因,對其股東身份並未進行工商登記及公司內部記載,從而不具備股東資格形式特徵的出資人。因 股份有限公司 強調資本的緊密結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東持有的股份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流通,有關隱名股東的爭議一般很少發生, 本文所指的隱名股東,僅適用於有限公司,並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概念是顯名股東,即將隱名股東向公司的投資所對應的 股權 登記在自己名下,對外公示其為出資人的股東。具體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並未實際出資,而將隱名股東的出資份額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種情況,雖實際出資,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權中有部分份額實際為隱名股東出資。

這類股東還應證明自身的實際出資比例,按照法律規定確認自身的股東身份。才能夠辦理相關的股份轉讓,在轉讓時應積極的按照公司和法律的規定進行辦理,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股東權益和公司權益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