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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股東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經營管理 閱讀(3.3W)

所謂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註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欺詐性違法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嚴重侵蝕公司資本的行為,違背公司資本維持、公司資本不變、資本確定等原則,致使公司財產被轉移、私吞、挪用等,嚴重影響公司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只要股東未能證明其轉款的行為系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或股東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或該轉款行為經過法定程式等事實,就可以認定構成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如何認定股東是否構成抽逃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