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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認定:1、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3、關聯交易;4、其他方式。【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出資義務,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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