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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設立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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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設立之後,需要與多方主體之間進行經濟往來,所以我國立法對於公司的設立資格是會嚴加審查的,若發現公司法設立主體不適格,雖說不會立即責令公司停止經營,但是還是會讓其就違法事項加以修正,然後,此案去合適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司法設立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一、公司法設立主體不適格是什麼意思?

主體不適格指訴訟關係中的當事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格當事人,有幾種情況: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

2、訴訟的主體不對.如法律責任人是甲,而你的起訴人是乙。

二、 公司法設立主體為設立公司而簽訂的合同,合同責任由誰承擔?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可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公司成立後對前述合同(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可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可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三、 公司因故未能成立,設立時產生的費用與對外的責任如何承擔?

1、債權人可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責任後,可請求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對分擔責任沒有約定的,可請求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3、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可要求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四、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1、 公司如成立,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2、 公司如未成立,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五、 公司設立籌備階段與所僱傭的人員的關係

雙方關係為僱傭關係、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

1、 公司成立的,所僱傭的人員在設立籌備階段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 公司因故未能成立的,按照以上第三條處理,即:

1、被僱傭人員可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勞務費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勞務費等承擔責任後,可請求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對分擔責任沒有約定的,可請求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3、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可要求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勞務費等。

主要是指設立主體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沒有財產,不能認購公司的股本等。在發現公司的設立主體存在這些行為時,公司的設立登記機關,會責令其他的負責人彌補,對於不能加以修正的,該公司將會面臨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