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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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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的社會是法治社會,我們的國家是法治國家。對於一個國家而言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國家有法律遵守法律這樣才不會亂,對於公司方面也是有很多的法律規定的。那麼國家規定的分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是什麼?

分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是什麼?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

《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第(5)項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在公司治理中,由於工作和業務的需要,經常會在註冊地外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公司法》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是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另外,是否可以不起訴分公司而直接起訴總公司呢?關於該點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能起訴分公司;另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分公司也可以起訴總公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同時法律沒有禁止總公司作為被告。因此,我們認為可以直接起訴總公司。

對於我們國家規定的分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是什麼,我們是可以看出的。對於主體資格一般是有民事主體資格的,因為公司方面的事情一般都是歸結在民事方面的。現在分公司方面的問題其實也有很多,所以說我們需要多去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