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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範本

經營管理 閱讀(5.82K)

成立公司是當今社會很多年輕人選擇創業的方式之一,當然有的人為了避免糾紛,會選擇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樣一人經營可以避免很多的矛盾,但是我們要知道,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是需要擬定章程的,那麼大家知道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範本怎麼寫嗎?下面給大做一個介紹。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範本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章程範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股東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廈門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於200X年XX月制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廈門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廈門市XX區XX路XX號 。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 。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並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10萬元 。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10萬元於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 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XX區XX路XX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3502001XXXXXX。

第五章 公司型別

第九條 公司型別: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 公司變更型別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型別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廈門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10萬元人民幣,佔註冊資本的100% ,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聘任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八)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1名,可由執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東另外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監事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階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法律、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其他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東應當免去其職務。

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於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特別規定

第三十一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給大家做一個參考,大家在擬定章程的時候,還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擬定,切記不可生搬硬套,還有,擬定章程雖然是意思自治,但是不可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擬定的章程就是無效的,不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