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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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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範本是怎麼樣的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 出資人名稱:

住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 萬元,佔註冊資本的100%,於 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第十三條 公司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稽核後,報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並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的章程需要結合公司的型別來進行處理,從而對股東的基本資訊,還有出資的金額和方式,以及還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都需要註明清楚,只有股東們都同意那麼就需要簽字蓋章,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