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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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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股東會決議的情形有,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法的;決議的召集或者表決程式違法的;決議的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但是隻有在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者撤銷決議後,公司才能依法登出股東會決議。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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