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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公司經營法規 閱讀(6.27K)

人們生活在世界上,為了吃飽穿暖,工作是人生的一大要緊事。現在我國的企業主要分為國營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外商合資企業這幾種。除了第一種之外,在後面三個企業工作的規定是類似的。那麼,對於國營企業來說,今天,我們要探討的問題是,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二)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四)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五)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企業辭退職工應當徵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條 企業對被辭退的職工應當發給辭退證明書。被辭退的職工可以持辭退證明書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辦理待業登記。被辭退的職工在待業期間的管理和待業救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被辭退的職工對企業作出的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被辭退的職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生產、工作和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的全部解答內容。根據上文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瞭解到我國國營企業由於其性質的特殊性,因此,在對員工管理方面尤為嚴格,絕對不允許出現耽誤工作以及發生其他具有不良影響的事情。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365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