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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 | 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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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及分公司的訴訟地位和民事責任承擔,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對於分公司已不存在,或關閉、或撤銷的情況,其民事責任承擔能力消亡,不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但其權利義務應由其開辦、設立的總公司直接行使或承擔。此時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有較強的償付能力的,應只以分公司為被告,民事責任由分公司承擔。因為這類分支機構一般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很強,而總公司往往設在外地,在分公司有償付能力情況下仍以總公司為被告,既不便於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便於法院審判。
三,對於分公司存續但其償付能力較差或沒有償付能力的情況,原告可以分公司和總公司為共同被告或只以總公司為被告。由於分公司經依法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後,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仍有相對獨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人民法院應查明事實,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即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時,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如何承擔責任,分公司在案件糾紛中的訴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