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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分公司責任是否能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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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分公司責任是否能承擔

公司法分公司責任是否能承擔

分公司不能可以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對外與總公司一樣,可以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是無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出現法律糾紛現以分公司財產承擔責任,如分公司財產不足以負擔債務,則剩餘由總公司承擔。如果是子公司,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債務由其財產承擔。

分公司雖然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但訴訟資格不等於民事責任的承擔資格,分公司的民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總公司來承擔。

受到我國法律制度的約束,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債務債權問題和其他的法律風險問題上,雖然分公司是屬於一個獨立運營的部門,但是在處理其法律責任的時候是有明確要求的。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責任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分公司由於沒有獨立法人的資格就會導致自己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自己在商業活動中產生糾紛,最好的方式還是求助於總公司,從而合理的處理有關的問題,這樣就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在法律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