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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與分立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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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與分立的主要形式是什麼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契約,依據公司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歸併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我國公司法採取了兩種方式: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併時,一個或一個以上公司併入他公司,合併後僅一個公司存續。這種合併的特點是被吸收方解散,吸收方存續。
新設合併又稱創設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併成為一個新公司,其特點是合併各方解散,主體資格均歸於消滅。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分立的形式以原公司法人資格是否消滅為標準,可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續分立,又稱派生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
解散分立,又稱新設分立,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解散原公司,並分別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公司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