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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立與合併的含義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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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社會中,許多公司或因競爭太大而被迫破產,那麼慢慢就出現了公司的合併現象。用此來強大公司的競爭能力,促進發展。公司分立就是指原本一個公司按照相應的程式分為兩個公司。那麼公司的合併和分立的具體含義是什麼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公司的分立與合併的含義及方式

1.公司合併、分立的含義

公司的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同,依法定程式,合併為一個公司。公司之間合併,可以強化原公司的競爭能力,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

公司的合併,至少有兩個公司才能達成。公司有種類的差別,於是在公司法上就產生了對合並的公司,在種類上是否加以限制的問題,對此在立法和學說上有兩種態度;①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即不僅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可以合併;不同種類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間也可以合併。②公司種類限制主義。多數國家立法採取此態度,具體有兩種不同做法;其一,限制合併前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同類之間相互合併;其二,限制合併後公司的種類,即各種公司都可以相互合併,但合併的公司,如果一方或雙方為股份有限公司時,那麼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因合併而新設的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才行。《公司法》對公司合併是否有種類限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公司法》對公司合併、分立以專章規定,不同於原《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意見》分別就此作出規定,由此可見中國公司法採取的是公司種類非限制主義。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定程式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主要採取兩種方式進行:①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②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於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範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

2.公司合併的方式

公司的合併,一般採取兩種方式。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第1款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所謂吸收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所謂新設合併,是指在公司合併時,原先公司同時歸於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從實踐情況看,公司合併以吸收合併,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兼併為多數。

公司合併後,必然使原有公司發生比較大的變動。《公司法》第184條第2款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由此可見,公司合併將產生以下三種效果:①公司解散,即合併後不復存在的公司歸於解散。值得一提的是,這裡的解散不同於通常所指的解散,它無須通過清算程式,原公司法人資格即歸於消滅。②公司變更,公司合併後繼續存在的公司,在吸納了其他公司後,雖不改變原公司法人資格,但公司內容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公司章程和登記事項的變更。③公司設立,新設合併後產生的公司,與原有公司既不存在資產上的控股,也不存在組織上的管理等關係,完全是公司的重新創立,將按規定辦理開業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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