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兼併收購>

我國公司合併員工怎麼辦?

兼併收購 閱讀(1.63W)

一、公司合併員工怎麼辦?

我國公司合併員工怎麼辦?

公司合併之後,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會發生變化,員工可以自由選擇去留,如果選擇離開,員工可以向公司申請一定的補償。公司合併後,被合併公司的員工,因薪酬、崗位、福利等因素變化,員工有權自由選擇去留。若員工選擇離開,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相應補償。

對員工實行補償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淨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檔案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援所有員工共同持股。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制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淨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的規定,只要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只有在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重新計算工齡時,才可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因此,在被合併後的企業應該給予員工基本的補償或者其他解決辦法,不得隨意破環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也需要勞動者自身的有效維護,受到相關不公待遇時,請及時使用相應的法律途徑進行維護,或者請求勞動仲裁,執法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