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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夥最佳股份分配

合夥聯營 閱讀(1.66W)

涉及到出資的方式、技術出資需要評估,勞力不得作為出資。如果該股東未能就技術評估出資,而又想佔有更高的股份。
一、可以在設立時,在公司章程中或者股東設立協議中明確約定,不以出資比例分配紅利,而是以雙方約定的比例分配紅利。
二、可以在公司設立後,由其他股東將部分的股權無償轉讓給該專案股東。股權比例一般按出資份額分配,評估一下各自出資的價值、場地、經驗這些怎麼估值是需要商量的,需要一致認同。公司法允許股權分配實行公司自治原則,怎麼分配都不限制。考慮經營風險,可以先確定一個分配標準,然後附加條件,約定在什麼條件下調整股權。在前期貢獻大的一方可以多分點股份,然後後期按經營成果適當調整,約定一方到時以什麼代價出讓多少股份。這些約定寫進股東協議就可以了。最後建議預留30%左右的股權做為以後的追加和公司的再投入。要明確的確定勞力方在公司管理髮展方向的領導決策權,同時應在合同中提出四人以後再追加投資或者撤資等方面的問題,然後還應該提出勞力方有優先購買(剩餘或撤股的股權)權。

四人合夥最佳股份分配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